更新时间:2018-10-25 22:01作者:李天扬老师
比如公报里,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等新的制度框架和机构设置,一方面打破司法机构的“地方性依附”,另一方面则对目前没有诉讼主体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众事务加上可行的砝码,很有可能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而破坏司法、插手和干预司法的情形,习近平亦早就说过:“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是今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口气口吻,神态神色,可想而知。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出炉之前,还不是一个让人耳熟能详的提法。此前较为接近的提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字之差,内涵大不同。
简单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6年形成——这并不是岛君自己的总结,而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的。
既已形成,所以此次四中全会公报里对法律体系提出的任务就是“完善”而非建立。当下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让其真正在实践中发光发热。
一位与岛君相熟识的中央党校专家私下里表示,当下一直强调的制度建设,其实更多的是执行层面,为啥?“你去数数中国已有多少法律条文就明白了”。
我们不妨先看看“法治”是怎么回事。
学者的解释比较拗口,但很全面,法治是指“一国法律制度、法律典则、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有关法的综合交织的因素形成的法之实践体系”。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高度强调实践性的,已经形成的、让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条文,如果实践不了就是死的,法治体系要将其盘活。
所以此时重新去看十八大提出的一句话,会觉得别有深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届中央从一开始就将解决“法治”问题放到了“基本方式”的重要位置,时隔两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终于进行了一番彻底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