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22:00作者:李一老师
程序法很重要,组织法也同样重要。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了这么多次,每次机构改革都遗留了一些问题。事实上与立法缺陷是分不开的。由于缺乏推动改革的立法,难免就会影响改革的稳定性,改革成果也难以被保障和延续。而我们看到很多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都是运用法律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或者至少是改革成果最后都是要转化为法律的。
第二个问题是执法。我们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是大量的法律都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原因很复杂,这里面有人的因素,有体制的限制,也有法律本身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的原因。
那么,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笔者觉得最重要的是提高法治水平,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人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决定了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赞同某些地方实行的行政诉讼首长出庭应诉制,这在很多国家是没有的,但是在我国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只有让他出庭应诉,他才能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意识到其分管的工作在法治方面还存在缺失、疏漏,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加强法治工作,提高法治水平。所以说要给官员灌输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必须通过法治实践,通过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才能实现。另一方面是立法的质量也要提高,目前通常情况下,立法都是绕着矛盾走,有的立法一看有矛盾写的抽象一点,概括一点,留着以后慢慢解决。这种立法观念是成问题的。因为法律本身的作用就是确定规则,解决问题,如果法律最后都变成了很虚的,很抽象的,甚至只有某种倡导意义的,而没有约束力的条文,那它就不成其为法了,法必须能够执行,所以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落实执法问题还有一个关键是要解决体制上的矛盾。现在官员不对法律负责任,而是对任命他的上级领导负责,这就造成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规范性文件;红头的不如黑头的,黑头的不如白头的,最后是领导的口头命令、指示大于法。所以要解决体制问题,就是政府的绩效评价和官员的选拔任命和晋升等一系列人事管理体制和评价体系,以及问责制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然,在现实背景下,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的组织体系,不能一下子把原来的制度完全推开,但是也必须把影响法律实施的这些制度性的障碍、问题揭露出来,加以逐步的改革和完善,至少在政府绩效评价方面、官员个人的实绩评价方面,要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