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21:59作者:三水老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经过四天的会议议程,今日将在北京闭幕。因为是在中央全会上首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此次会议备受各界关注。
这次会议和我们普通民众有关系吗?答案是肯定的。新华社在四中全会开幕当天曾发表评论“法治中国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法治建设,人人受益;法如空气,须臾不可离开。
此次会议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感知生活中的“法治”。
1 宪法保护受教育权
案例:小刚,1984年出生。1991年9月,小刚已经7岁,同龄的小伙伴早已上学,他也想上学,可父亲觉得上学无用,让他待在家里。后来,村小学的校长知道了此事,找到小刚的父亲将国家的法律规定讲清楚,孩子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小刚后来顺利地进入校园。
解读: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该法于2006年进行修订。该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必须要接受义务教育,因此,小刚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实际上,公民有哪些权利,我国的宪法有明确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
2 人格尊严受保护
案例:1992年10月,小刚已经上小学二年级。小刚的数学成绩不是很好,数学老师几次在课堂上骂小民“闷怂”、“不开窍”;有一次小刚的作业没做完,被数学老师用竹棍打屁股,臀部有多处淤青。后小刚的妈妈发现后,将此情况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体罚小刚的数学老师被学校处理。
解读:中国有句古话:“严师出高徒”。旧的观念中,老师打学生是为了孩子好,让其能好好学习,提高成绩。但像上述案例当中的数学老师已经侵犯了小刚的人格尊严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