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
2018-06-18 08:35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
2018-06-18 08:32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
2018-06-18 08:31
2016年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成立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属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
2018-06-17 15:17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5号令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且应由有关党政机关及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各级党
2018-06-17 15:16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018-06-17 15:14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
2018-06-17 15:13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二)县城;(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2018-06-17 15:12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制定了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05版),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现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真实、准确、科学定位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
2018-06-17 15:11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
2018-06-17 15:10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
2018-06-17 15:0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近日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流程等。其中,申请条件成为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租房保障四类人群,其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
2018-06-17 15:07
大连公租房补贴细则发布了“四类符合资质的申请家庭可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市住房保障中心针对上述申请人群如何享受补贴以及具体的补贴实施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政策解读。据悉,新出台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四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这四类人群所享受到的补贴标准也各有不同,《细则》对保障方式、退出机制等进行了细化,让被保障家庭更清晰了解到可以享受的保障。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放
2018-06-17 15:06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
2018-06-17 15:05
新发布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今年4月29日起生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亮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新增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两类别记者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自4月29日起生效。《细则》对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保障标准、轮候配租等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2018-06-17 15:04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
2018-06-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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