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新修订了《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重庆市卫计委昨天发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为救护车建立信息档案库,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对救护车使用做出严格规定: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
2018-06-21 08:44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
2018-06-21 08:42
新修订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2016年5月8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8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答: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维护法制统一的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
2018-06-21 08:40
亮点一:拒绝核对经济状况视为放弃《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持有效的离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前六个月家庭全部收入的总和分摊到六个月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则按照家庭月平均收入除以
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下职工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8-06-21 08:39
为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制定了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于今年的6月1日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市人社局、市劳鉴委和市卫计委联合出台《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我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鉴定”)工作作出细化规范。《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
2018-06-21 08:38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根据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修正,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
2018-06-21 08:37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
2018-06-21 08:36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公开、公平、真实原则;(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
2018-06-21 08:35
福建省卫计委公布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发放。部分失独家庭可以据此获得政府补助。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才可获得奖励扶助金: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
2018-06-18 08:43
2016年陕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有新规定了,具体情况,请随小编一起看看关于2016年陕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提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对独生子女费、二胎生育、女职工产假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条例中的第一个与现行条例不同的地方是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最低标准由每个月10元提高到了30元,领取的年限也从截至到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
2018-06-18 08:41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
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户籍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光荣证》是
2018-06-18 08:40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2018-06-18 08:39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夫妻,可
2018-06-18 08:38
新发布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今年4月29日起生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亮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新增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两类别记者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自4月29日起生效。《细则》对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保障标准、轮候配租等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2018-06-18 08:36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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