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20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即时有效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遗弃犬只。
(五)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伤害、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遛犬除外)。
(八)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禁止养犬区;
(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宾馆、酒楼;
(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