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3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攀枝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竣工尚未出售和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服务报酬由双方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上述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费用,委托代收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3%的代收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协议约定缴纳代收费用时,上述单位应依协议向物业管理企业追索,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对用户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应做到一户一表。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对小区内发生的水、电正常损耗按月进行分摊。水、电损耗量及分摊比例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测算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单位,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物业管理企业的告知进行装饰、装修,并依法承担由于自身装修原因给相邻关系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的性质正确使用与处置物业。在住宅小区内,严禁将住宅改为餐饮、娱乐、美容美发、休闲、茶房等经营场所。对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
第二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