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3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之前,选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总建筑面积的4‰—6‰(最低不少于3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