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才子老师
(四)协助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
(五)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七)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或者村民委员会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十)调整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以书面形式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年度实施报告及其他工作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名确认,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对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