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按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一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四)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1人计算;
(五)业主总人数,按照第(三)项和第(四)项统计之和计算。
(四)其它特定空间产权是否计算投票权数,由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四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可以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一般按物业管理区域5万平方米以下设5人、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设7人的原则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