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6作者:才子老师
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下列内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三)车辆停放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方案的制定及费用的账务管理;
(六)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等级标准,物价和房产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收费加强监督检查。
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手续,同时妥善处理好物业服务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好物业服务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