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2作者:王新老师
车位、车库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不影响消防通行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涉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图纸,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签定住宅装饰装修责任书。业主或者使用人拒不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责任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专有部分所有的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