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1作者:王华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装修垃圾清运处置和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业主规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予以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情节较轻,且基本符合物业企业法定条件,处5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且不具备物业企业法定条件,处10万元罚款;
(三)情节恶劣,且不具备物业企业法定条件,处20万元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情节较轻,且及时整改的,处2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未及时整改的,处5万元罚款;
(三)情节恶劣,且拒不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