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1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九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