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0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就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计机构选择、审计频率等审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书面报告区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事宜,并书面报告区主管部门。
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企业退出等情况及时通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被依法吊销,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未获批准的;
(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决定是否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至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物业服务合同遗留的纠纷等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除由区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制裁;因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抽签形式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