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0作者:王华老师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向区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仍未补办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执行秘书有违反《条例》、本规定的行为并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依法制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规则、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本规定所称街道办事处,含新区管理机构设置的办事处;本规定所称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