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50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等定级,优质优价;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实行协商定价。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
(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并要求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五)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七)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八)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止或解除后的十日之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它事务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和非业主都应爱护和正确使用物业。物业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损毁园林;
(三)占用通道、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场地;
(四)乱抛、乱堆、焚烧垃圾和杂物;
(五)制造超标准噪声;
(六)乱搭、乱建、乱涂、乱画;
(七)堆放或随意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