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52作者:三水老师
价格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其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工业企业生产引发的噪声、废气超标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集中配置资金,建立奖励及补贴资金,全面推进保障性住宅等物业管理,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争先创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广电、通信、电力、水务、环卫、燃气等单位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各项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鼓励相关单位与社区开展共建活动,提倡政府公共服务延伸进社区。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