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6作者:李一老师
公示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日内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报告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明码标价。
八、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小区物业代收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价格,不得加价、加量收费,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
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与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标价之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一、新交付使用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投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持相关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监督下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结束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备案证明,中标单位凭此证明到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招投标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应符合国家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发生超标准收费、未按服务等级收费及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所属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长治市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长价房字[2010]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治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至五级)对照表
2、长治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