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11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作业噪音,以减轻、避免对周围业主,使用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业主或者使用人使用音响、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业主、使用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一条未经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在住宅外墙上开门窗。
第五十二条在住宅区内禁止利用住宅楼的底层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在毗邻物业管理区域周边现有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毗邻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必需连续作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应当在物业管理相关区域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提供或者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