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三水老师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服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住宅区进行巡逻。
住宅区内安装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十六条(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住宅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住宅区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五)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住宅区,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八十七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供给进户、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的方式配置。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验收)住宅区内已建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决定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