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七)物业服务用房;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九)委托代收费;
(十)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十一)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十二)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十三)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未经本人同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漏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五)做好住宅区内的门卫、巡逻、技防监控、消防控制值守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
(六)维护管理车辆停放、通行秩序,定期将乱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