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4:3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共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各单位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