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6 22:22作者:王新老师
关键词1禁止性规定
新规规定“审查时间不超90天”
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纪检工作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规则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制定了大量禁止性规定。
如线索处置,要求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并限定了处置时限,“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再有立案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同时规定,立案审查时,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还提出,“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曾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上述规定体现了对被审查人的权利的保护。
此外,规则对于外查、涉案款物管理也制定了禁止性规定。
外查,“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涉案款物必须存放在专门场所,由专人保管,还要归入专用账户,“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关键词2体制创新
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规则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李永忠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条款看起来是探索纪检内部机构的分设,实质上则体现出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让纪律监督权、案件审查权分立”。
对于立案审查与审理这两个纪检工作的重要环节,规则也体现出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提出“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