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05:33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财务部门(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工作由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项目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施。
第十三条预算一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终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立项或由财务部门调减支出预算。
(二)非因特殊情况,各部门在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以下情况除外:(1)涉及******重大活动或项目;(2)市专项补贴要求配套;(3)其他不可预计的突发因素。
(三)******财务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影响,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吸纳各方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各部门申请预算外支出项目追加,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预算内相同。
(五)年度支出预算追加批准后,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追加通知书、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