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7作者:李一老师
五、管服并重,落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通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生活,又便于摊点经营,同时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了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促使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维权;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治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七、信用管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
《条例》规定,县(市、区)食药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结合实践中监管“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
八、隐患排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条例》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力量,形成风险防范机制。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有关部门对“三小”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九、质量规范,传承发展地方特色食品
《条例》规定,“三小”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药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十、过罚相当,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