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1作者:三水老师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主要义务、保证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回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六)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惯例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七)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解除合同;
(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九)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十)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等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八)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九)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