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一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社会共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六条(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第七条(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八条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