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4:56作者:王新老师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七)项之一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