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4:5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条例》(2017版)修订的背景
原《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0年1月1日实施后,对规范我市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规划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市委书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孙政才在市第四届规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大力加强规划法制建设,确保城乡规划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科学有序开展”。从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看,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规划刚性不足、修改随意、职责不明、部分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同时,我市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规范和固化。
二、《条例》(2017版)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2017版)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九十八条。《条例》(2017版)的结构体系与原条例保持不变,重点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强化规划的刚性
针对目前规划管理中,规划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条例》(2017版)进一步强化了规划的刚性,增强了规划的严肃性。
一是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三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编制依据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定重大修改、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四是明确了我市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督查、考核制度(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