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7:18作者:李天扬老师
《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条例》在指导思想上,突出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将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于“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在问责工作原则上,明确提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在追责范围上,明确规定“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在问责对象上,明确规定“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厘定责任上,明确界定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即“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追责问题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条例》还对问责方式、问责决定的作出和执行、以及终身问责等,作出了全面严格的规定。《条例》强化政治责任,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将问责情形规定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6个方面,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条例》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条例》坚持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这一切,旨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不断走向严紧硬,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条例》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制定《条例》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是进一步强化制度问责的体现。下一步要让《条例》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政治责任,切实把《条例》执行好,真正使问责严起来,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着力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使领导干部履好职尽好责,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最坚强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