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7:09作者:才子老师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名称从立法初期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变更为现在《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使得《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晰。
1.《条例》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即传统意义上的公交,不包括地铁、轻轨、出租汽车。对于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可以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也可以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16个省辖市已经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授权。
2.关于城乡公交一体化的问题。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辖市人政府制定。同时,《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这是地方立法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服务小康社会,呼应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创造条件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要求,提高城乡公共出行服务均等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3.关于城际公交(即公共汽车客运跨城市运营)的问题。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4.公交企业接受学校委托提供校车服务的,不适用于本《条例》,应当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交定位与责任主体。
1.《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公交是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这一章中,设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安全监管、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责任条款。
2.管理责任主体。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公交的主管部门,授权其所属的运管局(处、所)具体实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方面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关于公共交通规划。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保障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
1.编制主体和依据。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保障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条例》第六条规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慢行系统的协调,促进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