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35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衔接和配合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卫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企业业绩评价的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推进标准化服务,促进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注册物业管理师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向公众提供查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或者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拒绝办理交接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