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06作者:三水老师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参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解散该业主委员会,并通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应当在任期届满5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继续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二)前期选举工作程序违法、争议较大或者具有其他影响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重新举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确定;但经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前期选举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业主代表作为筹备组成员的,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条件。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可以参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表决规则,由居民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代行时限可至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