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11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八条户主、户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三十日前;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户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依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户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户主临时管理规约。户主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与物业买受人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其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后,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首次户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需要维修完善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向户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项目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