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11作者:三水老师
(三)代表户主与户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户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户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户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户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新一届户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户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照本条例户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户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助户主召开户主大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户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户主管理规约;
(三)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户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户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户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户主委员会会议。
户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户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户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记录、纪要;
(二)户主大会决议、户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户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
(四)户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户主委员会任期由户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户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原户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户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