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09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及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及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及楼层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