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09作者:三水老师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十条新建小区房屋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