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09作者:李一老师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移交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到场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政府补贴。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