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四)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并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二)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四)积极引导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