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汕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13)
更新时间:2018-08-06 14:35作者:李一老师
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二)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产权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一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