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1:1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及时处理。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在自身、他人、公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五)要求受理机关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