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1:02作者:李一老师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实施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