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3作者:李一老师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版)】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删去)】
第十六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删去)】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变更注销
第十八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备案事项”删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1998版)(2016修改版将此款中的“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