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3作者:三水老师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