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08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章骗关、骗税行为及其管理
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税法部门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为骗关、骗税行为。
(一)以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低价劣等产品,冒充高价优质产品出口,骗取高额退税;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手续、票证、账册以及其他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假报关、假抵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优惠;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账册、凭证、印章、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工商监管,使用第三方汇款偷税漏税;
第八条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将发制品自有品牌企业在海关备案,根据企业举报、监察小组监督,发现的可疑生产出口企业或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由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调查属实后向海关申报,要求海关相关部门配合对名单企业进行严查;
(二)如因海关相关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失责而导致伪劣产品流入海外市场,由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搜集相关证据,并向海关上级部门反映,要求向海关当事人追责,通过行业组织力量,不断向海关不法人员和不法发制品企业施压,从而制止其偷税骗税行为;
(三)发制品分会每半年或者一年,统一向海关和税局,提供一份出口到世界各地、各品类发制品的报价表,以供海关、税局相关部门参考,从源头上阻止、甚至避免高报关现象;
(四)如有企业反映地方税局监管不力,或者存在地方保护、腐败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由稽查小组直接向省级税管部门反映,要求调查;
(五)发制品分会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一次发制品企业的进出口额及增长额明细,对于增长速度不正常企业,如增长速度过快,年均增长额超过30%,经稽查小组调查存在违法犯纪行为,发现第一次,暂不向税务及海关部门举报,由发制品分会提出书面警告,责其自查和改正。发现第二次或发现更多次,将及时向税务及海关部门举报,联合税务及海关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六)发制品产品分为三大类:人发、动物毛和化纤,每类再细分为直发(含雅克)和曲发二类,由发制品分会根据不同规格(长度)向海关提供参考报价;
第三章污染行为及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