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00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十六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征收补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