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00作者:王华老师
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每年度公布名录。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的产生过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出征收决定前,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将征收范围、征收规模等信息在公众媒体发布,向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
(二)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核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求意见选票,期限为10天;
(三)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计反馈意见,并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确认后公布结果。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收回反馈意见选票50%且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四)评估机构选择率达不到反馈意见选票50%的,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选择得票排名前3家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再次发放征求意见选票,期限为5天;
(五)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再次统计反馈意见,并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确认后公布结果。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收回反馈意见选票50%且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六)上述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在得票排名前3家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天将抽签时间和地点在现场公示,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
第十九条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