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6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三)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条 侵占、拆除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