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6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直接查处;下级行政执法有错误的,责令其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必要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挥和调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听证,由市城管执法局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处理。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或者法制、监察机关举报,市城管执法局及法制、监察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